民间借贷——新型疑难复杂案例精选

民间借贷——新型疑难复杂案例精选

作者
王朝勇
语言
简体中文
出版社
中国经济出版社 版次:第1版
出版日期
2019年8月30日
品牌
中国经济出版社
纸书页数
475页
电子书格式
epub,pdf,mobi,azw3,txt,fb2,djvu
文件大小
1772 KB
下载次数
6930
更新日期
2023-07-16
运行环境
PC/Windows/Linux/Mac/IOS/iPhone/iPad/iBooks/Kindle/Android/安卓/平板
内容简介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以“套路贷”、虚假诉讼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如何甄别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充分发挥民商事案件承办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且高效承办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给司法工作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本书旨在通过精选一些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为当事人维权、公、检、法工作人员及律师办案、法考考生备考主观题、高校教学提供参考,并向建国70 周年献礼。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后,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权利、定纷止争,已经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部分个人和单位出于种种目的,故意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牟取不正当利益。此类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在极少数民商事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以达到帮助他人逃避合法债务、非法确认驰名商标、规避商品房或机动车限购政策等不正当目的,造成了恶劣影响。实践中,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法”、“胁迫债”、“虚假诉讼”等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套路贷”犯罪日益猖獗,方式复杂多样,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人民群众很容易上当受骗,而司法机关也面临着甄别难、处理难的问题。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最高人民法院亦下发通知要求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要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2019年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意见,为了便于读者理解和把握,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介绍:一、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或者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的,或者在未作出裁判文书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具有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等情形的,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捏造的事实做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均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二、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犯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虚假、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对其不利的各类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向被害人索“债”过程中,还往往采用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非法手段。 “套路贷”表象是民间借贷,本质上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通过各种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它与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高利贷行为存在根本区别。三、关于“套路贷”犯罪的表现形式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空白合同”以及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委托书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要求对前述合同办理公证手续,为之后的虚假诉讼准备证据。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为了制造将全部借款交给被害人的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虚高借款”金额转入被害人的银行账户,制造与借款合同一致的银行流水。实际上,被害人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转入银行账户内的前述钱款。(三)单方造成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设置各种违约条款、制造违约陷阱、刻意躲避还款等方式,使被害人不能依照合同还款,造成被害人违约。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本公司或者其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更高额的“虚高借款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借款金额。 (五)软硬兼施,恶意讨债。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索取“债务”。“套路贷”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形式,凡是符合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质特征的“房贷”“车贷”“手机贷”“校园贷”“裸贷”等,都应当认定为“套路贷”犯罪,依法予以打击。 四、“套路贷”的社会影响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在有相关资金需求时,一定要选择手续完备、证照齐全的正规公司进行借贷,在签订相关合同前要注意多方核查对方经营资质等营业状况和涉诉情况。签订合同时,要对容易引起纠纷的还款时间、支付方式、利息等进行清晰明确的约定。如发现存在显失公正的格式化不平等条款,应拒绝签字,并提出交涉、要求修改;还款时尽量选择有迹可循的转账方式,并注意留言标明资金用途,如采用现金方式还款,要注意让对方及时出具收条,切忌“空口无凭”。如不幸陷入“套路贷”骗局,要注意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出于好面子等心理或在不法分子恐吓下一味地忍气吞声,甚至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走上“不归路”。如遭遇不法分子的电话恐吓、深夜拍门等暴力催收,要尽快报警。要注意保留双方往来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同时积极出庭应诉,避免法官因此不能准确界定真实的借贷金额,进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待自己脱身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将相关的材料交给警方。同时,被害人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比如借款时的通话录音、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催款电话录音、短信或者聊天记录等。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以“套路贷”、虚假诉讼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如何甄别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充分发挥民商事案件承办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且高效承办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给司法工作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本书旨在通过精选一些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为当事人维权、公、检、法工作人员及律师办案、法考考生备考主观题、高校教学提供参考,并向建国70周年献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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