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到19世纪末,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是同一概念。1903年,摩尔的《伦理学原理》出版,宣告了另一种伦理学即元伦理学的诞生。尔后半个多世纪,元伦理学在西方伦理学王国一直居于主导地位。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美德伦理学的兴起,以及道德心理学研究的复兴,伦理学研究呈现出了规范伦理学、美德伦理学与元伦理学鼎足发展的局面。而由摩尔所倡导的元伦理学研究的哲学意义,仍然是当代伦理学大家关注的重心。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摩尔的《伦理学原理》才被列选为20世纪前半叶*一部伦理学经典名著。(另外一个原因是,自分析哲学兴起以后,传统的伦理学研究受到了重挫,直到20世纪后半叶才重新复兴。)在《伦理学原理》一书中,摩尔提出的“自然主义谬误”的命题,进一步澄清了伦理学的学科内容。摩尔认为,怎样给“善”下定义是全部伦理学中*根本的问题。而恰恰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以下两种自然主义的谬误:一种是把善性质混同于某种自然物或某种具有善性质的东西,从“是”(is)中求“应当”(ought),使“实然”与“应然”混为一谈。另一种是把善性质混同于某种超自然、超感觉的实在,从“应然”、“应当”中求“实在”,进而把“应当”的愿望当作超然的实体。摩尔自己的主张是,“善”是不可定义的,只能靠我们的直觉来把握。摩尔的这一主张被伦理学界称作“开放性问题论证”。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摩尔把全部伦理学问题分为三类:一是研究“什么是善”的伦理学本质问题,这就是元伦理学;二是研究哪些事物就其本身为善(即作为目的善)的伦理学理论问题;三是研究如何达到善的行为(即作为手段善)的伦理学实践问题。元伦理学研究道德的本原问题,即什么是善,这是一个价值问题。规范伦理学研究道德的存在问题,这是一个规范问题。这样,摩尔就区分了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从而开创了20世纪以来的元伦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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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摩尔(G.E.Moore,1873-1958),英国哲学家,新实在论及20世纪分析哲学的创始人之一。1873年11月 4日摩尔生于伦敦上诺伍德。1892年考入剑桥大学三一学院,1896年毕业。1898~1904年在三一学院从事研究工作。1911年起历任剑桥大学道德科学讲师、精神哲学与逻辑教授,并成为三一学院终身研究员,1939年从教授职位退休。译者简介:陈德中,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政治哲学,伦理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