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从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等建设项目的“源头”实施管理,《职业病防治法》确定了预评价制度: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做好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预评价制度主要是为避免新建项目再走“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从源头抓起,从根本上控制职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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