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体与社会》如同标题明确呈现的那样,本书最鲜明的特征莫过于它采取了二元对立的结构、围绕着“共同体”(Gemeinschaft)与“社会”(Gesellschaft)这对彼此相对的概念展开讨论。本书的主体部分由三卷组成,依次是“关于主要概念的一般规定”(共同体的理论与社会的理论)、“本质意志与抉择意志” 、“自然法的社会学基础” ,它们分别从三个方面揭示了“共同体”与“社会”之间对立的意涵:第一卷在社会学的层面上刻画了两种人类结合的关系形态以及它们各自形成的共同生活秩序;第二卷从心理学的角度解释了对应上述两种共同生活类型的个体心理事实与原理;第三卷则透过法学和政治哲学的视野解读了两种关系类型背后的规范以及共同生活的法权基础,其中又包含了双重的自然法脉络:第一重是私法层面的“共同体”或“社会”内部的人与人(“人法”)、人与财产(“物权法”)之关系的诸规范;第二重则是公法层面的、作为整体的共同体与社会为了维持自身所形成的法权秩序(“公社”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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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迪南· 滕尼斯,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早期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他于 1855 年 7 日 26 日出生于当时属于丹麦王国的施莱兹维希州的一个小城豪巴而格,他的父母均是农民世家,生活比较富裕,他们为七个子女请了一位家庭教师。之后,他们全家迁往胡苏姆。滕尼斯在那里度过了他的童年和青年时代。1872年,有一段很短的时期,他在斯塔拉司堡学习,同年他换了一所大学读书,稍后,又去耶那、莱比锡、柏林、波恩、基尔和杜宾根等许多城市的大学读书,他所学的内容很丰富,有古典哲学、哲学、神学、教会史、语言学、考古学和艺术史,他的博士论文是考古学学习研究的成果。1875 年,年仅 20 岁的滕尼斯在杜宾根被授予哲学博士学位。在以后的岁月里,滕尼斯从事哲学研究,他对古典哲学感兴趣。他和佛里德利希·保罗多年来建立了书信往来关系,在他的鼓舞下,滕尼斯对霍布斯的思想进行深入的研究。1881 年,他以研究霍布斯哲学成果受聘于基尔大学哲学系执教。他是德国社会学学会的创始人,著名的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曾经担任过他的学术助手。
社会学奠基之作 本书于1887 年第一次印刷,1912 年再版,至 1935 年重印达八次之多。这本书使他获得了很大的声誉。其在社会学上的贡献最主要的是用二分法的概念,从人类结合的现实中,抽象地概括出共同体与社会这两种类型。本书的基本思想和概念,至今对于社会学仍然有很深刻的影响,是社会学的经典文献。